
圖為事發(fā)現(xiàn)場
5月2日黑龍江省慶安火車站派出所民警擊斃一名暴力襲警犯罪嫌疑人。事發(fā)后,哈爾濱鐵路公安局迅速組成調查組對相關情況開展全面調查。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尸體及槍彈檢驗,調取了現(xiàn)場視頻資料,赴濟南、大連、伊春、齊齊哈爾等十余個城市,走訪近100名旅客群眾,找到60多名現(xiàn)場目擊證人,逐一調查取證。截止目前,調查工作已基本結束,事實已查清。
經(jīng)查,5月2日,黑龍江省慶安縣豐收鄉(xiāng)農(nóng)民徐純合(男,45歲,持當日慶安-金州的K930次列車硬座客票),與其母親權玉順(81歲)攜3名子女去大連金州走親。
12時許,徐純合在慶安站候車室進站入口處故意封堵通道,并將安檢通道的旅客推出候車室外,關閉大門,致使40余名旅客無法進站,擾亂車站秩序。
保安人員制止無效后,到公安值勤室報警,民警李樂斌接報后前來處置,對徐進行口頭警告,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徐純合不聽勸阻,辱罵并用礦泉水瓶投擲民警。民警隨即對徐的雙手進行控制,迫其閃開通道,讓被阻旅客進站。在民警準備將其帶到值勤室時,徐繼續(xù)對民警辱罵并用拳頭擊打。當民警取出防暴棍制服徐過程中,徐搶奪防暴棍,并拳擊民警頭部。
民警使用防暴棍和拳腳還擊,但未能將其制服。期間,徐先將其母向民警方向猛推,后又將自己6歲的女兒舉起向民警拋摔,至其女落地摔傷,徐趁機搶走防暴棍,掄打民警頭部。危急情況下,民警取出佩槍,對徐口頭警告,徐繼續(xù)用防暴棍掄打民警持槍的手,在多次警告無效的情況下,民警開槍將徐擊中。
車站派出所隨即撥打120呼救,25分鐘左右120醫(yī)生趕到現(xiàn)場,確認徐已死亡。
調查認為,民警李樂斌開槍是正當履行職務行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及公安部相關規(guī)定。(央視記者 王冬冬)
事實+
警察在什么情況下才能開槍
1.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5.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6.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國家規(guī)定的警衛(wèi)、守衛(wèi)、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8.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9.聚眾械斗、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12.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騰訊新聞綜合報道)